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及国家、上海市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实施学校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行为,有效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因公出国(境)行为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学校审核批准,由学校财政经费等承担的出席国际会议、出国(境)进修培训/访学/合作研究、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以及校际交流访问等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根据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性质,由学校相应职能部处承担所隶属于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业务指导(详见各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外事工作委员会进行协调、统筹和初步审议。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作为因公出国(境)行为归口的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1.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外事政策和规定;负责宣传和解释各项外事管理规定;
2.负责因公出国(境) 组团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申办因公护照(通行证),以及因公签证(签注)等手续;
3.制定并实施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4.负责因公出国(境)团组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二、年度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应紧密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大局,本着需求导向、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本部门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计划的申报。原则上不列入当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团组不予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的教职工出国(境)计划经由校国际交流处汇总、初审后提交校外事工作委员会审议,并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国(境)的计划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人员选派与出访组团
第七条 获学校批准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原则上其人员选派应符合以下条件:
1、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2、在教学、科研、管理、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等各项工作中表现优良,具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目的;
3、有较强的语言能力和专业背景,能保障出访任务顺利完成;
4、身体健康。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公用财政经费支持的原则上因公出国(境)一年不超过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则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但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使用非上级财政下拨研究课题经费且申请材料符合报批要求的,次数不限。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规定,各类因公出国(境)活动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规定如下:
1、每次出访一般不得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2、短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进行短期国际交流访问,原则上规定出访1国不超过5天,2国不超过8天;
3、短期访问:海(境)外进修培训、合作研究等,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
4、长期访问:出国(境)访学,一般6个月至12个月。
四、派出管理
第十条 获学校批准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前需办妥并持有以下文件及证件:
1.需准备齐全的申报材料;
2.学校批复文件;
2.上海市外办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3.因公护照(通行证)和因公签证(签注);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原则上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前应到人事处办理相关出国(境)登记手续,处级干部同时须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政审等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及出访培训。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校国际交流处组织出访人员召开出行准备会,进行行前教育及培训。教育及培训内容包括:
1.外事纪律及安全保密工作教育并进行检查;
2.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及人员分工;
3.出访地文化、习俗及安全注意事项;
4.归国后手续办理,包括因公证照归存、出访报告提交、经费核销等。
出行准备会时,发给出访人员《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告知》,以书面形式明确重要出访注意事项。
五、出访回国(境)后相关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来后应在7天内(节假日顺延)到所在单位及校人事部门报到,并办理相关工作手续,同时将因公证照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保管。
第十五条回校团组应向学校书面汇报其国(境)外访问、学习、培训、研究、参会等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基本情况和成果,及国际科研新动态和新成果。学部(学院)和任务的相关指导部门应在校内以各种形式、各种媒体上组织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访报告、学术交流、访学论坛等活动宣传工作,使学校其它教职工能共享出国(境)人员的收获、经验与成果,为学校的各项相关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十六条 出国(境)任务3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每1个月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交进修报告,及时汇报出访任务运作状况。
六、经费使用与核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明确因公出国(境)计划内所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批,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核批出访任务预借经费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校国际交流处在审核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访程序和对其出访成效做初步评估后对出访任务的相关费用核销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校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因公出国(境)出访任务进行核销,具体事项依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审批的出访团组,学校不予核销任何相关费用。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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