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
为落实学校国际化战略,进一步规范对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行为的管理,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及国家、上海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