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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地区)审批
发布日期:2015-02-05 10:00:11    来源:国际交流处
 
 

一、申办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教育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具有相关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三、申请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应有上行文文号、联系人和联系人电话。教育部门所属高校应直接向上海市教委提出申请,区县教育局所属各类教育机构,应经办学所在地区县教育局行文上报提出申请,非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经其系统主管单位来函提出申请。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表。根据拟申请类别及申办主体对象,下载对应的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的填写指南及材料的目录顺序规定进行填写和装订。

3.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仅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机构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应明确到年月日)、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中外教育机构的公章。

5.相关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外方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相关证明)、验资证明(有捐赠、财产及资金投入的)、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仅限机构)资格证明。

6.办学评估报告。拟申报在沪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提交经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中介机构的办学评估报告, 或尚未经过评估的机构可暂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代替)。

7.证书。该项目拟颁发中外证书的实样(外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实样;中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拟设机构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9.拟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外),复印件9份,其内容与装订顺序应一致, 另附mdb电子文本(教育部网站上下载)和word电子文本各1份。Word 电子文档应包括申请表、合作协议(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章程(仅限机构)、教育教学情况,教学大纲和详细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与安排、学分数、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选用教材、师资配备等内容。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

四、注意事项:

1.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

2.申请材料需按规定顺序装订,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有关顺序如下:

(1)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含可行性报告和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2)机构或项目申请表格;

(3)机构章程;

(4)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5)授权书(申请表和协议中外方签字人不是法人的);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7)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

(8)验资证明(有财产、资金投入的);

(9)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10)拟办法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详细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等;

(12)评估报告;

(13)电子文档。

3.未列入以上目录清单的材料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

4.1份申报材料只能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

五、申办时间

每年3月和9月的第二个星期的三、四、五3天;一般的变更和终止随时受理。

 

六、办理程序

市教委受理→专家评议→市教委审批/提意见→上报教育部备案/审批→下批文和许可证

 

七、办理期限

机构(学历教育)6个月,机构(非学历教育)3个月,项目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九、流程图

十、受理机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十一、受理地点

变更、终止:大沽路100号;设立、分立、合并:陕西南路202号

 

十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专科、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十三、办理处室

主办处室:国际交流处 

负责人:杨伟人 

主办人:蔡盛泽 

办理联系方式: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23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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