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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教师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02-05 10:16:33    来源:国际交流处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与国际同行的学术交流,扩大我校的国际学术影响,提高学术水平,规范教师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均可提出出国(境)参加本人所属学科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申请学校视申请出席活动的水平和与本人学科的相关性做出是否同意出席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讲学、国际合作研究等。

第四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交流次数规定如下:

(一) 使用学校财政性经费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一年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由分管校领导特批,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 使用个人研究课题经费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次数不限。

第二章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申请 

第五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申请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材料

1、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2、宣读论文或主持会议的正式邀请函复印件(附原件);

3、被会议录用的论文电子稿;

4、经费支出项目的预算表复印件及账户余额; 

5、行程表(时间精确到半天)。

(二) 出国(境)短期讲学申请材料

1、出国(境)短期讲学申请表;

2、邀请函复印件(附原件);

3、讲稿提纲;

4、经费支出项目的预算表复印件及账户余额;

5、行程表(时间精确到半天)。

(三) 出国(境)参加国际合作研究申请材料

1、出国(境)参加国际合作研究申请表;

2、出国(境)参加国际合作研究计划书、协议书或邀请函复印件(附原件);

3、经费支出项目的预算表复印件及账户余额; 

4、行程表(时间精确到半天)。

 

第三章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教师,须在年初通过所在部门统一向科研处提交全年度对外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外事办公室初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国(境)的,须提前二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学校外事办公室按出国(境)手续进行办理。

第七条 审批手续结束后,申请人所在部门方可通过学校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对于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除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鼓励办法》执行外,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资助办法。

第九条 使用教师个人科研课题经费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者,只要符合本人学科研究方向、材料齐全的即予以批准。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经费的,按如下办法资助:

(一)对第一次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由项目负责人同意,从项目经费中资助参加会议来回的交通会议注册费会议期间的宿费、会议期间的交通费。其他费用均由个人(研究课题经费)负担;同年第二次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相比第一次会议,会议注册费须由部门经费或个人(研究课题经费)负担。同年第三次(含)以上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所有经费均由个人研究课题经费负担。

(二)对出国(境)短期讲学者,原则上所有费用由外方邀请单位负担。

(三)对参加国际合作研究者,原则上所有费用由合作方负担或由个人研究课题经费负担。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从财政性经费中资助出国(境)来回的交通,同年第二次(含)以上出国(境)参加国际合作研究者,所有经费均由合作方或个人研究课题经费负担。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分管校领导特批,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教师回之后必须向科研处提交出访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教师回之后的一个月内,在学院或全校范围内作相关报告

第十四条 出国(境)其他事项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批;经费报销的具体事项依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沪二工大科[2009]134号)同时废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1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2出国(境)短期讲学申请表
3出国(境)参加国际合作研究申请表
4出国(境)参加国际合作研究计划书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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