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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赴外“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2修订)
发布日期:2015-02-05 10:26:42    来源:国际交流处
 
 

随着我校与境内外各类高校、企业和国际组织等机构间学生交流工作的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工作中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凡按照我校与其他境内外高校、企业和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交流协议,经学校公开选拔批准,赴对方高校进行为期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各类交流学习,或在对方企业、国际组织等机构实习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均按此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交流生”应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选拔,相关选拔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根据交流的项目不同,“交流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书费、生活费、医疗、保险、交通费等按“交流生”本人及监护人共同与学校签订“学习协议书”办理。

第四条 “交流生”在对方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等机构进行交流学习的要求:外语类专业的“交流生”原则上到对方学校相同语种专业学习;非外语类专业的“交流生”原则上到对方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在企业或国际组织等机构进行实习的学生原则上实习的岗位应与所学专业相符合或相接近,实习经历可作为学校专业培养计划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替代课程。

第五条 入选学生由专业导师负责指导选课计划,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境内外修读课程申请表》,并报所在学院核准和教务处备案,学生不得擅自改变修读课程,否则不予认定。

第六条 根据学校与合作院校协议,如学生在对方院校学习2个学期以上(含2个学期),并在合作院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凭对方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回校申请获得本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短期(2个学期以内)“交流生”完成校外交流学习后,应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返校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报教务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短期交流生回校报到后,应在当学期开学三周内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境内外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并出示对方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成绩的审核和免修认定,报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未获得免修的课程,学生应在接下来的学习中继续学习,直至完成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实习期间,申请合作院校的学校毕业证、学位证的, 由合作院校按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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