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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2015-02-05 10:01:03    来源:国际交流处
 
 

   一、申请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拟举办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应有上行文文号、联系人和联系人电话。教育部门所属高校应直接向上海市教委提出申请,区县教育局所属各类教育机构,应经办学所在地区县教育局行文上报提出申请,非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经其系统主管单位来函提出申请。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表。根据拟申请类别及申办主体对象,下载对应的申请表,按照教育部填写指南及材料的目录顺序规定进行填写和装订。

  3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仅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机构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应明确到年月日)、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中外教育机构的公章。

5.相关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外方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相关证明)、验资证明(有捐赠、财产及资金投入的)、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仅限机构)资格证明。

   6.办学评估报告。拟申报在沪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提交经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中介机构的 办学评估报告, 或尚未经过评估的机构可暂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代替)。

   7.证书。该项目拟颁发中外证书的实样(外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实样;中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拟设机构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9.拟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外),复印件9份,其内容与装订顺序应一致, 另附mdb电子文本(教育部网站上下载)和word电子文本各1份。Word 电子文档应包括申请表、合作协议(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章程(仅限机构)、教育教学情况,教学大纲和详细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与安排、学分数、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选用教材、师资配备等内容。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

 

注意事项:

  1、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

  2、申请材料需按规定顺序装订,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有关顺序如下:

(1)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含可行性报告和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2)机构和项目申请表格;

(3)机构章程

4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5授权书(申请表和协议中外方签字人不是法人的);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7)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

8)验资证明(有财产、资金投入的);

9)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10)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详细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等;

(12)评估报告;

(13)电子文档。

  3、未列入以上目录清单的材料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

  4、1份申报材料只能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

  三、申办主体及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教育机构,应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和较高的办学质量,且近两年来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合格的教师;

  5.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6.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受理时间: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每年的受理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具体时间如下:

  1、 3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四、五: 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4:30

  2、 9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四、五: 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4:30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陕西南路202号底楼)

  联系电话:54043451

  六、审批权限与时间:

申报内容

上海市教委权限

上海市政府权限

教育部

本科及以上学历项目

提出意见

**************

审批

专科及以下学历项目

审批

**************

备案

中等学历及各类非学历项目

审批

**************

备案

本科及以上学历机构

 

提出意见

审批

专科及非学历高等机构

提出意见

审批

备案

中等学历及其他非学历机构

审批

***************

备案

机构筹建

审批权限参照上述对应层次和类别

  批准时间: 项目 20个工作日(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非学历教育机构 3个月(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学历教育机构 6个月(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申请机构筹建 45个工作日(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教育部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mdb电子文档生成程序)下载说明(已升级)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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